本报讯(记者叶万松)因村民不服政府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县政府、市政府成了被告。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世斌亲自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玉林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例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容县黎村镇太平村村尾队,他们认为原本属于本村集体的一块土地被容县公路局黎村养护站占有,不服容县政府颁发给该养护站的国有土地证,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容县政府的颁证行为。
今年7月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村民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太平村20多位村民前来旁听庭审。市委常委、副市长刘世斌亲自出庭,坐在被告席上。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尤其在法庭辩论中经过两轮辩论,原被告双方充分阐述各自的意见。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最后,法官表示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原告代理人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说,副市长亲自出庭应诉让她感到很意外,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是很少见。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她也注意到被诉行政机关的出庭人员跟以往不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直接倾听群众的心声、意见,这体现了对原告的尊重和对案件的重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起到很大的作用。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
绍,在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中,“告官不见官”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情形将会不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应该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被诉的行政长官出庭应诉将成为新常态。
延伸阅读:
新《行政诉讼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过去,复议机关如果维持原行政行为,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做被告,这使得一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在行政复议时往往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对有问题的应当撤销的原行政行为不予撤销,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新《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这一做法,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也将成为共同被告,这将鼓励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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