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陈某下班走出车间时,不巧被厂内的机器伤到脚。陈某申请工伤补偿,可工厂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工厂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容县某家具厂的叠板工。2013年4月14日18时40分左右,陈某在做完当日的工作后走出车间,在车间的通道内(离车间门口约2米处)不幸被厂内正在倒车的叉车车尾碰撞到双脚,造成双足受伤。陈某被送到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左内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右踝皮肤挫裂伤并缺损,右足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脚第1、2、3、4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脚第1脚趾屈趾肌腱离断伤。
经陈某申请,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陈某为工伤的认定。
容县某家具厂认为陈某是在下班回家后又返回厂里进入车间时受伤的,不是因公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受伤,因此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该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认为本案的证据、事实与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陈某的伤情与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陈某为工伤的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而原告提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容县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龙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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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