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然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以下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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