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表达的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许多消费者由于不了解其中“奥妙”,签订合同时不加区别,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理中,就双方约定的“定金”作出判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买卖房屋 支付定金
梁某与谢某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7月10日双方口头协议,谢某将其坐落在兴业县蒲塘镇某房屋(建筑面积177.90平方米),以现金出售的方式转让给梁某,出售价为628000元。买方梁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给谢某。此后,双方于2013年8月22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谢某要求梁某一次性付清578000元后,方能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梁某则认为待得到房屋产权证后,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梁某要求谢某退还定金,而遭谢某的拒绝,梁某向兴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法院判决 返还定金
本案经审理后,被告谢某表示愿意返还所收的定金5万元,原告梁某也表示接受,放弃要求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定金。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梁某与被告谢某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谢某返还房屋买卖定金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梁某;三、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600元,被告谢某负担600元。
“订金”与“定金”有区别
本案中出现了“定金”一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大部分的购房者就是因为一字之差,未能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意向书、预订合同等协议时,要看清预交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
法官认为,“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2.“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4.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新闻推荐
...
兴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兴业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