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韦青林通讯员杨光登 韦肖波)最近,兴业县大平山镇的80后村民吴某志,在北流市区酒后驾驶两轮摩托,尽管没出事故,但吴某志同样因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北流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月27日,记者在北流市看守所见到了被拘押在此的吴某志。提起酒后驾驶的事,吴某志表示:他根本想不到会坐牢,很后悔。吴某志说:“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不知道被判刑。以后出去饮酒不开车了,要吸取这个教训。”
据北流市法院提供的材料,2月12日晚,吴某志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在北流市区二环南路上由市区往北流市实验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电信局旁的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依法抽取其血样送检。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吴某志被查获经过等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因此认为,吴某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当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吴某志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至4月2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北流市法院法官庞庆梅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根据醉酒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还有实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认定数额。”
据介绍,今年1至3月,北流市法院共判处了10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而且都是酒后驾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和往年相比,此类案件明显增多。被判处的犯罪人员皆因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不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犯罪行为,认为“不出事故就不会进班房”,因而怀着侥幸心理大胆上路,直到被判刑才后悔不已。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无论出不出事故,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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