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结一起农某诉玉林市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经驻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农某是玉林市兴业县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2010年6月25日14时许,农某像平时一样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农某不知田埂上掉落有先前因雷电劈中而断落的高压线,当时当地村民已经向玉林市某公司反映,但该公司并没有立即做停电处理。不知情的农某路经田埂时,双脚踩到高压线,遭受高压电击,当即倒地昏迷。附近的村民看到后,飞奔到农某的家中告诉其祖父,并向当地村委反映高压线断线掉落的情况,当地供电所得知后立即停电救人。16时左右,农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令人揪心的是农某伤势过重,生命危在旦夕,经过两次转院抢救,终于把农某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
农某在医院医治了4年多时间,保住了性命,却落下了终身的残疾。2014年11月28日,农某被鉴定出左下肢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右下肢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玉林市某公司已经支付了农某的医疗费,但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农某遂把玉林市某公司诉至法院。
驻该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工作站接手该案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掌握该案事实的基础上,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进行说法教育。指出企业在农村架设高压线,疏于检修、维护和管理,高压线掉落时当地村民已经向企业反映,但企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切断危险源,企业存在着侵权过错行为,才造成花季少女伤残。农某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这给农某今后的生存和生活增加不少困难。虽然企业支付了医疗费,但今后更换假肢、就业、生活的维持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鉴于企业的过错程度,应从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和抚慰。企业听了调解员的教育后,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同意赔偿80万元。双方经协商后,当日则达成协议:被告玉林市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换残疾假肢费、残疾赔偿金等80万元赔偿款给原告农某。(吴佳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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