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中,一般人都会约定有还款期限和利率等,然而在一些民间欠款字条里,很多人会遗漏还款期限和利率,这就为日后追讨利息带来了很多困难。兴业县的梁某和梁某乙就因为没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最后闹到了法院。
赊购饲料欠款18000元
梁某是兴业县养殖户,因养殖需要饲料,养殖期间梁某从梁某乙处赊购饲料。2006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梁某共欠原告饲料款18000元,梁某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双方未约定有还款期限及计付利息。梁某立下《欠条》后,未曾给付过梁某乙饲料款。为此,2015年3月,梁某乙诉至兴业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支付饲料欠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院未支持利息计算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某欠原告梁某乙的饲料款18000元,有被告亲笔立写给原告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饲料款18000元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利息计算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约定有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与法律规定不符,利息计算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未约定期限利息会吃亏
判后,法官评述认为,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比较常见的。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所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催告的时间,所以利息只能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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