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这是一般的定金罚则。是不是定金一定能够得到双倍返还?答案是不一定。兴业县梁某荣与温某光签订协议转让林木,梁某荣交付了定金12万元,然而温某光却违约了。但法院却认定,温某光对该林木无处分权,其与梁某荣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事实依据。
合同暗藏“炸弹”
2014年1月,梁某荣与温某光签订了一份速生桉转让协议,合同标的60万元。当天梁某荣就按约定支付了30万元给温某光,其中12万元是定金。
到了3月份,梁某荣在申请办理有关桉树砍伐手续过程中,被林业部门告知该转让协议中的桉树已抵押给他人,不能办理桉树砍伐手续。梁某荣感到了“压力山大”。
追讨双倍定金无果
桉树已经抵押,是温某光违约使得合同不能履行,梁某荣认为他应向温某光讨要双倍定金。此后,梁某荣多次向温某光追讨。2014年7月,温某光返还了165000元。另外,梁某荣在给温某光所立的收条中约定,温某光按承诺的330000元还款给梁某荣。
其后梁某荣多次向温某光追索欠款未果,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光双倍返还定金240000元,并退还多给的180000元,共计420000元。减去已返还的定金165000元,温某光尚应返还给梁某荣255000元。
合同无效追索落空
兴业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到兴业县林业局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到原、被告签订协议转让的桉树位于兴业县龙安镇某村,面积250亩,已经抵押给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该抵押于2011年6月在兴业县林业局进行了抵押登记。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梁某荣与被告温某光签订协议转让的林木已被抵押,被告温某光对该林木无处分权,其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负违约责任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约定还款协议,此还款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应按此协议归还欠款给原告。兴业县法院遂依此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温某光应归还原告梁某剩下余款165000元,并驳回原告梁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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