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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哆啦A梦”做摊事了 滕州一开发商因侵权被判赔偿10万元

来源:枣庄晚报 2016-07-14 14:10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 (记者 刘豹 通讯员 关光明)“哆啦A梦”是不少人成长中的美好记忆,然而,如果将“哆啦A梦”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或将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去年,滕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因未经批准擅用“哆啦A梦”做宣传被告上法庭,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日前判其赔偿原告艾影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哆啦A梦》漫画于1969年12月1日在日本首次出版,是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漫画。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获得合法授权,取得了包括“哆啦A梦”的名称、标记、设计、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及其所有商品及促销权利。2014年12月25日到2015年元月3日,滕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住宅房地产项目举行“机器猫主题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有大量印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及“哆啦A梦”字样的宣传板,而且宣传板上还印有“滕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

艾影公司认为滕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宣传活动中,分别在其售楼处及外面的广场草坪中,以张贴悬挂陈列展览 “哆啦A梦”图案和玩偶等方式大量使用“哆啦A梦”卡通人物肖像作为宣传广告使用。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城市住宅区的核心位置,其在经营场所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哆啦A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艾影公司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滕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举行的活动现场摆放的卡通立体造型与原告艾影公司主张保护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基本特征一致。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哆啦A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法院依据“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活动举办地、持续时间和过错情节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滕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艾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另外,该案件受理费用58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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