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天气炎热,不少职工的工资表里多了一项防暑降温费,但多数市民并不知道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王女士说她每年有300元的防暑降温费,而赵先生说他可能是500元,某私企的职工林女士则表示,从未领过防暑降温费,每到夏季,单位会发一些风油精、蚊香之类的生活用品,去年还发了某超市的购物卡。那防暑降温费到底应该怎么发放呢?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枣庄市执行了新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根据2015年8月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枣庄市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后,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20元提升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据了解,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都可获得高温补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我国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作为国家法定职业病,要想认定为工伤,必须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局提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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