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婕
“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在甘肃省法院系统,法官们都秉承这样的执法理念。正因为如此,全省法院近年来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和推动“大调解”机制体制建设与创新,在民商事调解上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新模式成效显著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省委在定西市召开表彰大会,为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中提到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甘肃省法院系统继“马锡五审判方式”之后,对中国立法建设的又一大贡献。
早在2007年3月,这项开全国先河的司法改革举措,在定西市渭源县法院的两个法庭先行试点。经过多年实践,“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先后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和《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就可以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另行起诉;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定西曾有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反悔——群体性上访——再调解——再反悔——再群体性上访”的反复中一拖就是8年。
谈起这起纠纷,当事人之一的梁昆说:“太累了。”原来,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窑坡村村民梁昆等33户农民,因为300多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与李奇武等13户农民产生了纠纷,虽然调委会、司法所多次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但双方过后又反悔,于是纠纷一拖再拖延续了8年。当双方当事人了解了“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后,再次申请镇调委会调解并达成协议,随后向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确认,法院当日审查并进行了确认。3天后,双方自动履行了义务,这起持续了8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定西中院积极探索和推动“大调解”机制体制建设与创新的具体举措。实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使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群众开辟了一条便利高效快捷的维权路。
如今,在定西市,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已在实践中结出了累累硕果。据统计,2007年3月至2012年年底,定西全市法院受理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数占到了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2.8% ,办结这些案件仅用了2.22%的法官资源,且自动履行率高达99.26%,真正做到了快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执行难”化解有方
不少基层法官都曾有这样的困惑:在主持民事案件的调解时,原告在法官的劝说下作出让步达成协议,但被告方仍不按期履行,造成原告方的利益受损,法庭的威信也受到影响。
2011年4月,张掖中院在甘肃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意见》提出,民事调解书中可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调解书督促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调解书的履行作出保证,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约定的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就是给调解书上了一道“保险”。《意见》的实施,提高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这一司法探索实践也受到了各界的好评。
临泽县鸭暖乡暖泉村村民石峰在雇用郭建喜的装载机为自己平整土地时,不慎被郭建喜开的装载机将腿部撞坏,构成9级伤残。原告石峰到法院起诉,要求郭建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11万多元,最后经过鸭暖乡法庭调解,被告在5天时间内支付原告31000元。
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金,让原告石峰有点不敢相信。因为早在6年前,他在外地一家家具店打工时,被锯掉了一个手指头,当时法院判处被告赔偿他6000多元的医疗费,可几经波折,这笔赔偿始终没有兑现。这次,石峰对鸭暖乡法庭的工作效率十分满意,对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这项措施更是赞不绝口。
司法工作的需要,老百姓的赞誉,是这项司法探索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动力。
据介绍,《意见》出台实施,取得了非常有效的成效,尤其是在张掖市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当事人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能够及时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履行,有效解决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整合社会各界力量:“成功率”不断提高
从服务大局出发,甘肃省各级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联动机制,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众所周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总是存在着调解难、执行难的问题。
2011年,兰州西固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挂牌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双方当事人在经过交警部门处理后可以就近了解诉讼,接受诉前调解,资料齐全的当天就可以调解结案,真正实现即时调解、当天结案,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3月,省法院与省消协联合出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工作进入了有序运行的轨道。
全省各级法院还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仲裁部门加强联动,规范、拓宽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途径,与妇联部门进行会商,共同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纠纷新机制。
从制度设置到工作作风,从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到司法便民、司法服务于民,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崭新道路。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案件调撤率达到68.4%,比前5年上升9.36个百分点。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9.09%,比前5年上升11.5个百分点。
全省法院正在不断探索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并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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