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根据《方案》,2018年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统筹资金从财政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
《方案》明确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三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方案》还明确了报销方式:单次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报销;单次住院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于年内累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时予以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于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个月分两次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不再按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形区分。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陈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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