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7月,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张掖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张掖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张掖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和要求,怎样确保落实?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尹叶红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1.请简要介绍一下张掖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答: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张掖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都将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措施。去年,国务院就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相关省市、部门分别进行试点,张掖市根据省政府安排开展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一年多来,我们根据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要求及《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吸纳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作法,经过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张掖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张掖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张掖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由此,张掖市在全省14个市(州)中率先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办法,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阶段转入三项制度的全面推行落实阶段。
2.什么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3.具体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中,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均应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去年试点时,我们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但这个清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变化及执法实践推进,适时修订、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也就是说,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核。
4.法制审核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集体讨论前,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填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表,说明相关情况,提交相关材料,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总体上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5.法制审核的结果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认为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同时,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包括审核形式、审核意见、初审人、复审人、审核机构签章等内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6.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怎么办?
答: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协商沟通或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7.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能否作出执法决定?答:不得作出执法决定。8.如何落实责任追究?
答: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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