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承兑申请人:山东瑞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高青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周小兵、樊海霞
2014年11月13日,承兑申请人山东瑞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 年齐银承 33字 071号《银行承兑协议》,在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保证金550 万元,保证人高青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周小兵、樊海霞与我行签订2014年齐银保33字07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止至2015年8月31 日止,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4411201.97元,利息、罚息224511.21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集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集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请承兑申请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集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偿案涉款项,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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