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众反映,其系张店沣水镇张一村村民,在村里旧村改造过程中房子被收回后没有分到还迁房,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经调查,该群众曾在上期“市长市民面对面”节目中反映过此问题,相关部门又进一步进行了调查核实。该群众反映的房产问题系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纠纷,反映人曾于2010年诉至法院,经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反映人提出的房产要求。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向反映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其思想工作。
2、群众反映,位于张店华光路南侧的先行集团拆迁,住在平房的住户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经调查,2014年7月,原淄博先行电子集团宿舍区列入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正处于方案公示阶段。反映人称1991-2003年在原淄博先行电子集团工作,其间在该宿舍楼南侧一间平房居住。针对反映人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平房拆迁补偿问题,科苑街道办事处于4月14日下午安排原先行电子集团宿舍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进行了信息登记。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程序,原先行电子集团宿舍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正在对反映人及其他平房住户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并公示确定被搬迁人身份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被搬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3、群众反映,其系淄博会展中心(原陶瓷科技城)业户,在这里购买了商铺,当时开发企业承诺返租,至今已拖欠5年租金,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经调查,中国陶瓷科技城对展馆内的所有商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与业主签定了《铺位租赁合同》,每年支付给业主购房款10%的金额作为租金回报。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年支付租金需3250万。《铺位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10年(部分客户签署的是5年,后均续签至5年)。自2005年8月开始支付客户租金,至2010年7月五年的租金均已全部支付完毕。由于市场处于培育阶段,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加之近几年受大环境影响资金状况欠佳,陶瓷科技城从2010年开始未能按时支付客户租金,总计拖欠8400万元。反映人于2005年5月购买了位于陶瓷科技城C馆一间商铺,并与陶瓷科技城签订《铺位租赁合同》,合同期十年,每年租金为1.47万元。陶瓷科技城已经支付了2005年到2011年的铺位租金,2011年至今的租金尚未支付。经张店区商务局与陶瓷科技城沟通协调,陶瓷科技城方面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2011-2012年度未返还租金,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2012-2013年度未返还租金,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013-2014年度未返还租金,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014-2015年度未返还租金。
4、群众反映,其系淄川区双杨镇一家建材公司负责人,企业拥有多项专利,但是扩大再生产遇到资金瓶颈,请求帮助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反映人开设的公司规模较小,前期投入都是公司法人代表自有资金和个人借款筹建完成,由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加之抵押担保物等手续不全,相关担保找不到企业,因此很难得到银行贷款。4月15日,淄川区金融办召开了区农信社、齐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该公司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责成3家金融机构于4月16日、17日两天分别对公司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厂房、设备评估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向企业贷款事宜,并指导企业寻求担保企业,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区金融办将及时调度后续落实情况。
5、群众反映,淄川新城、绿川两家燃气公司通过产品目录、发放安装检测证明书等方式对居民购买、安装家用燃气热水器进行限制,涉嫌垄断,要求调查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等法规标准之相关规定,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4年10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及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淄公燃发[2014]627号文)规定:1、凡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并列入《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目录》,该目录可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2、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加装固定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方可进行安装。申请安装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需向燃气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安装单位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由热水器安装单位提供的燃气热水器安装合格证明书。
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燃烧器具生产厂家产品缺少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明,燃烧器具安装单位无相应燃烧器具维修安装资质和人员资格问题,用户无法使用,导致燃气用户投诉。针对此类问题,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与市公用局对接,协调星辰、绿川燃气公司与新星商厦、海汇电器进行协商,初步解决了燃气热水器等燃烧器具安装通气问题。新星商厦、海汇电器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准备于今年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星辰和绿川两家燃气公司目前均未开展任何燃烧器具销售、安装业务,不存在垄断经营的行为。
6、群众反映,其系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居民,前任村委向村民集资,后任村委不承认,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经调查,目前董家村存在两个方面的集资欠款问题:一是董家村原淄博国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13家企业,于2002年通过淄川区法院破产,破产资产2.2亿余元。当时为了维护村民的利益,按照有关规定,本村村民的集资、工资及基金会借款等不在破产范围内,总额达4000余万元。因董家村目前无力偿还,一直挂账处理,历届村委一直认可,待村集体财力允许后逐步予以偿还。二是第九届村委建设秸秆沼气工程,投资200余万元,预收了80余户村民每户开户费800元,后该工程因故未投入使用,涉及经济纠纷已被法院查封,至今未作处理,现村委也认可此事。其收取的开户费,须经法院按法律程序拍卖后解决。由于反映人一直未能联系上,还不能断定该村民反映的是哪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双扬镇政府包村人员正在设法与反映人联系,取得联系后将上述情况向反映人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7、群众反映,其系博山区山头镇竹林社区居民,2004年村委向其集资3万元,至2008年只支付了20%,其余部分至今未兑付,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经调查,反映人所称的3万元集资款实际为房费,有2004年3月14日河北北村(现改名为竹林社区)出具的0017347号收据为证。该款项在2014博山区人民法院博民初字第(33)号判决书中已涉及,反映人要求竹林社区按集资款偿还本金及利息,因出具的收据收款事由为房款,无其它相关证明,法院给予驳回。山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积极解决问题的原则,协调相关各方,尽全力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因时间跨度太大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协商解决难度非常大,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8、群众反映,其系博山双山街太平小区居民,房屋产权证件齐全,拆迁后还迁房没有任何证件,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经调查,双山街太平小区还迁房土地手续已经办理,房产证等其它手续正在办理中。双山街道和太平社区工作人员已经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向其详细说明了房产证办理程序和进度,反映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9、群众反映,高青县山东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多名职工一年多的工资,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高青县政府,责任人:县长刘忠远)
经调查,山东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今年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难,全面停产,职工反映工资拖欠问题属实。近期高青县政府正在研究制定解困方案,拟由县内一家企业对其进行重组。现公司已筹集了部分资金,为职工发放工资20万元,还有部分工资没有支付。待公司正式被其他战略合作伙伴成功重组后,恢复正常运营,将首先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已和反映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向其详细说明了对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方案,反映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步工作方案表示理解。
10、群众反映,其于60年代至90年代在沂源县燕崖镇任管区专职广播员,至今没有享受到任何待遇,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经调查,反映人系燕崖镇碾砣村村民,1972年进入县广播局燕崖乡广播站成为一名临时工作人员,职责是管理维护责任区的广播线路,保障有线广播喇叭村村通、户户响。待遇是按公社派的义务工,由村生产队记工分。20世纪九十年代后,因土地包产到户,不再记工分,其待遇没有了保障,被清退回村务农至今。经了解,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解决该部分广播管理员待遇问题的相关政策。对此,燕崖镇政府、县广播电视局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告知如国家有相关政策将立即组织材料上报为其落实待遇,反映人对此表示理解。
11、群众反映,其系沂源县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在贷款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帮助。(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经调查,反映人经营一家经贸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安装,因垫资大、回款慢,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并因缺乏房产和土地等抵押物,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对此,沂源县政府已安排县金融办积极与县内新型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尽快帮助反映人选择合适的信贷产品,解决其融资困难。
12、群众反映,其系沂源县丰华造纸厂职工,2007-2011年曾以个人名义替企业贷款,后因企业未将贷款还上,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信用,要求协调解决。(市人民银行,责任人:行长张光森)
经调查,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此不良记录因在保存期间无法消除,在还清贷款后5年可予消除。
13、群众反映,1995年购买了博山水泥厂股票,后来该企业进行了合并、重组和改制,该股票分红过一次后再无消息,咨询处理进展情况。(责任落实单位:市金融办,责任人:主任石志全)
经调查,博山水泥厂原为老国有企业,后改制为山东建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并吸收合并淄博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9月更名为山东崇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起,公司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群众宋某某反映与朋友尚某某在1995年共同购买了该公司股票,股票登记在尚某某名下。经核实,尚某某名下有山东建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但尚未办理股权确权。市金融办与反映人取得了联系,要求股东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确权手续,后续事宜通过该平台办理。
14、市民反映,其母于2月份病故,死亡补助金由邮储银行发放,去该行领取时,银行要求进行公证后才能取出,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4月14日,邮储银行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并向其详细讲解了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相关制度。邮储银行表示将协助其到社保、公证处、原破产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反映人表示已知晓相关制度,对此无异议,但同时认为自己情况特殊,表示还要到当地人民银行了解并核实相关制度。
15、群众反映,其子所持的中国银行的银联卡,在赴港刷卡购物时产生了两笔交易记录,但实际交易只有一次,中国银行和银联方面相互推脱,至今未得到解决,要求协调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中国银行将客户交易资料提报省行进行调单,4月27日,中国银行已收到该笔划回款项,但根据银联公司关于争议账款处理的规则,待对方追诉期满1个月,无异议后,银行方可将该笔款项划入客户账户。此情况已向反映人进行了说明,对方表示理解、满意。
16、群众反映,其系视力障碍的残疾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因无法签名造成有些业务无法办理,要求银行方面落实相关制度,加强针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淄博银监分局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站在公共服务行业责任担当的角度,认真审视自身服务意识、服务作风和服务能力,对存在实际困难的特殊消费者群体,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尽最大努力提供便利化服务。
17、群众反映,农业银行向居民的社会保障卡收取年费,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经农行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联系,了解到其所持有的被收取年费的银行卡并非社会保障卡,由于反映人不能提供卡号或身份证号码,目前无法查询收取年费账户情况,待其提供卡号或身份证号并进行查询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群众反映,在银行办理业务排队等候的时间过长,要求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淄博银监分局已督促各银行机构要求其在管理、服务手段等方面做进一步提升。各家银行在分局督促下正在积极的做好相关工作,例如加大自助设备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离柜业务,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主设备等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加强柜台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全面提高柜台人员素质,解决业务品种日益丰富、系统不断升级带来员工业务操作不够熟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临柜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合理布局常规的服务窗口,业务高峰时段,增派人手或增开服务窗口可能出现的排长队现象,着重解决商业繁华地段及居民稠密区网点的排队难问题。
19、群众反映,其退休工资由中国银行发放,其银行卡被扣除了年费,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淄博银监分局,责任人:局长陈保君)
经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社保局在中行批量开立的养老金客户,该行在批量开户时就已经给予减免年费;而个人到柜台开立账户后报至人社局用于养老金代发的账户,客户应到银行网点申请减免,经银行审核无误后给予相应减免。经查询,该客户借记卡为2007年个人开立,退休工资为2013年在西城支行开始发放,现已为客户进行年费减免。
20、群众反映,其在办理市总工会与工商银行联合发行的银行卡时,工商银行内部征信系统显示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不属实,要求协调解决。(责任落实单位:市人民银行,责任人:行长张光森)
经调查,目前,工商银行在受理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在将申请资料录入信用卡审批系统后,系统会自动查询客户个人征信情况,并通过工行内部评价系统查询公检法部门提供的客户相关信息,经系统查询,显示申请人有“外部欺诈”信息,经进一步查询确定为“失信执行人”。经市人行与反映人沟通,反映人称在几年前有过被诉的民事案件,2012年5月份已与起诉方达成和解。为此,建议反映人到法院针对前期案件情况进行查询,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申请纠错。
(下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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