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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养老保险补缴下沉至乡镇

来源:财经新报 2016-07-26 07:49   https://www.yybnet.net/

新报讯(记者崔晓蕾通讯员张守国)近日,记者从高青县人社局获悉,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在申办地点和流程上,与去年相比略有调整。为让群众节省时间少跑路,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补缴,该局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业务由原来在县政务中心大厅办理改为下沉至各镇(街道)人社所。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其中户籍在县城派出所的,在田镇人社所办理,户籍在开发区派出所的,在芦湖街道人社所办理。

根据规定,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高青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该县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该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之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在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市民在补缴时需注意的是,年龄计算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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