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 桓台新闻 高青新闻 沂源新闻
地方网 > 山东 > 淄博市 > 高青新闻 > 正文

无证操作吊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

来源:淄博晚报 2016-12-24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李群)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致人死亡。记者昨日从高青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年4月日时许,在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耉士孙村,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年4月日时许,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捆绑树木时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作业资质进行施工作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所持“自首、和解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推荐

“农行杯”市第六届农业创意创业大赛今举办 全市农业创意创业项目高青打擂台

晚报讯(记者桂建明谭芳通讯员马志祥)本报参与主办的“农行杯”淄博市第六届农业创意创业大赛,今天上午在高青农业嘉年华隆重举办,全市2016年度农业创意创业项目现场打擂台,争夺金银奖。今年全市...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无证操作吊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
频道推荐
  • 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数字赋能,拓展“商量”广度深度效度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按下快进键 抢抓黄金期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师幼儿园桌上推演,筑牢疫情防控线
  • “线上+线下”人社服务再升级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