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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已逝,离婚财产咋分

来源:淄博晚报 2013-04-11 17:5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善男信女经过了三年的花前月下、灯前屋后,又找了当地小有名气的易学大师,择定了良辰吉日,领取了法定结婚证,经过了隆重的婚礼仪式,最终结为夫妻。善男信女经过六年打拼,小日子提前走向小康。家境殷实了的善男信女,夫妻感情却日渐冷落。近日两人开始计划离婚了,但几年拼搏积蓄的家底,成了分手的一道障碍。为此,两人咨询:离婚时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亦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归个人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善男信女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财产进行合理处分。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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