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邢某(女)诉称:被告许某(男)与其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许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抚养费一年一缴至女方,男方享有探视权,每周至少一次。财产处理,双方现有的房产一套、水果超市均归女方所有,女方应支付给男方6万元,女方在离婚之日内2年内支付给男方3万元,剩余3万元抵作孩子的抚养费。由双方借来购房使用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债务也由各自来偿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签字确认。到2013年男方一直未与女方联系,也未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女方所有,并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男方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只通知过一次,并且不去办理过户手续是有原因的,他不方便回去。原告也一直没有支付给他3万元,而且原告没有保证他的探视权,要求法庭判离婚协议无效,财产重新分割达到侵害原告财产的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处理约定:“双方现有的住房一套、水果超市均归女方所有。但原、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房产证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足以证实。
【裁判结果】:原告主张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应按无效处理,故按离婚协议书中的要求房屋一套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3万元以及探望权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意见】: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是不可能推翻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在一方不能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时候,另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房屋问题,现在房管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无论房屋产权人登记在个人名下(双方共同财产),还是双方名下,均要有法院的房屋确认文书及执行文书才能变更过户。通过以上途径后,本案中的原告在法院的执行下已经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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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淄博市妇联、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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