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贯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获得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首次领取创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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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谁发照谁认定”的原则,由营业执照核发地工商部门开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明。
申报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可携带《淄博市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3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花名册及近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1份、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
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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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00元
在本市行政区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并进行创业登记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每个小微企业发放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材料: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新录用员工花名册、企业财务报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招用人员支付工资凭证、社保缴费凭证(不低于12个月)、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法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淄博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申请条件: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可按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发放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期限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2000元。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搞笑毕业生或名册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附复印件;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工资凭证、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填写《淄博市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淄博市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
以上两项补贴,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此外,通知中规定,对于2013年9月30日以前注册的创业实体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各区县按照原发放办法执行。对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每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对吸纳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500元。
每位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过程中,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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