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高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为谋取利益,商议共同非法加工汽油碱渣提炼“烧火油”,同年2月二被告人租用刘某在山铝矿业集团排土场东侧与淄川区罗村镇西官村交界处的石料场,非法提炼废油,每加工一吨“成品油”给刘某300元作为场地租赁费。自2011年2月至同年10月,二被告人非法加工汽油碱渣,提炼的“烧火油”卖掉谋利,加工废液就地倾倒造成土壤污染。
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宋某甲为谋取利益,继续租用刘某在山铝矿业集团排土场东侧与淄川区罗村镇西官村交界处的石料场,非法加工汽油碱渣提炼“烧火油”,将加工废液就地倾倒造成土壤污染。其间,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非法加工汽油碱渣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提供场地,帮助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架设反应罐及其他便利条件。
2012年10月17日晚,因被告人宋某甲在非法加工汽油碱渣提炼“烧火油”时,造成空气污染,经群众向淄博市环保局举报,至此案发。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非法加工汽油碱渣提炼“烧火油”产生倾倒的废液系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淄博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危险废物倾倒地淄川区罗村镇西官村交界处的石料场污染修复费用为540000元、应急监测费用4500元、调查评估费用3345元。
该案审判长李圣前告诉记者,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向侦查机关缴纳8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向侦查机关缴纳50000元,被告人刘某向侦查机关缴纳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为谋取利益,非法加工碱渣,并倾倒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非法加工汽油碱渣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提供场地,帮助二被告人架设反应罐,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某甲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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