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逾古稀的刘先生,经过一生的辛勤打拼,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抓住机遇,靠自身的努力和党的好政策,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产。刘先生与妻子育有两子两女。因为看到过许许多多的子女间由于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甚至因财生仇闹得不可开交的惨痛教训,刘先生想在有生之年对自己的财产分配妥当,以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子女之间因财生隙。那么,刘先生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才好呢?
律师分析:对于刘先生的苦恼,可以用设立遗嘱的办法来解决。所谓遗嘱,一般的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和对与财产相关的事务进行安排,并于自己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上述不同形式的遗嘱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优先于先成立的遗嘱。
为了保证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法律规定,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所有的合法财产。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前述五种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刘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的遗嘱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以避免日后子女之间因财产发生争执。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又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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