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不得为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品牌安装维修须有资质
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释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对气源适配有严格要求,没有通过气源适配检测的或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CO气体,轻则危害身体健康,重则危及生命。因此,适应不同的气源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经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在燃气燃烧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认。使用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增加了标注使用年限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释义:2000年3月1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结合淄博市实际,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淄公燃发〔2014〕250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范围、资质标准、提交的材料和申办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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