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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婚姻有效吗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3-23 18:4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淄川的刘先生今年42岁,常年在外打工,一直没有结婚,家人一直为此事操心。2012年3月刘先生突然接到家里通知,说家里已经为其找好对象,赶紧回家结婚。刘先生觉得自己年龄大了应该赶快解决自己的个人问题,再说自己的结婚对象自己以前见过,还可以,于是就同意了。婚后不久,刘先生发现自己的妻子有问题,经常神志不清,还经常发脾气,摔东西,打骂家人。刘先生带妻子到医院检查,确诊是重型精神病患者。原来其妻子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其妻子家人隐瞒了该情况。刘先生经过咨询,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刘先生的主张能否成立?

律师分析: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无效婚姻的受理、审理、判决作出了相应规定。

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不能剥夺当事人结婚的权利,即使是对艾滋病、乙型肝炎这样传染性疾病,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不应当限制他们结婚,更多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权,因为结婚与生育是两个问题。本案中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审判实践中有重度、极重度智能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以及有重型精神病在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当事人等不具有结婚意识能力的患者缔结的婚姻才无效。刘先生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妻子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确实证据。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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