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明确了在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燃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条款。
本条第一款依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3.1.5规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两种情况,主要是考虑这两种情况对燃气管道破坏较大,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安全评价。《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3.1.2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本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考虑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增加了这方面规定。(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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