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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效力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3-12 16:56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张店的谢女士2011年10月到某单位上班,同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7月20日谢女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谢女士经济补偿、一个半月工资等补偿共计1万元,并为谢女士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双方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再无任何关系。协议同时写明双方达成协议时双方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双方协议履行完毕后,谢女士认为自己获得的各项款项应该为2万元,1万元太少,谢女士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本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谢女士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如果谢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但是谢女士必须在协议签订一年内提出。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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