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春晓通讯员商佃明报道
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5号)规定,自4月20日起,对淄博市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等用电价格进行了统一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非居民销售电价。调整后,淄博地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低0.0186元,农业电价降低0.0327元,同时降低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优惠,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优惠。按照2014年淄博市燃煤机组共上网结算电量150亿千瓦时来测算,调价后淄博市将减少电费收入3亿余元;按2014年全市电网销售电量206亿千瓦时来测算,扣除化肥取消电价优惠0.1元后,此次销售电价调整将减少淄博市电费支出3.3亿元,净减少电费支出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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