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承琳
通讯员李景辉
史琨报道
本报讯为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来源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去年底,《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该办法首次提出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的管理体系,创新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近日,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并将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务工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实名登记信息并为其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据市住建局建管处处长傅军介绍,该细则实施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先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对于工程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记者了解到,一般工程合同中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为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务工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没有工资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傅军表示,今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不按该细则执行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后续建设项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新闻推荐
...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