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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最严水制度确保“大武”用水总量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4-30 18:26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陈圆)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日召开,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条例(草案)》中对大武地下水富集区范围和保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用水总量控制。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更名为《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统一界定为大武地下水富集区。

水质保护标准是富集区保护管理的关键。《条例(草案)》规定:“富集区地下水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中三类水水质标准实施保护。”按照国标规定,“地下水三类水标准”是指“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对未取得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立项、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富集区依法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由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要求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富集区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污。《条例(草案)》同时还对农业、畜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企业主体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对富集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作出规定。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调度令制度。同时,针对富集区擅自打井取水以及违法建设取水等问题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了除特殊目的和用途外,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并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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