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瑞雪陈圆)昨日召开的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据悉,淄博市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企业或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保护职工民主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淄博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现实情况,针对部分企业拒绝协商,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为必谈事项,解决了职工不敢谈的问题;规定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所需的必要条件”,即要求企业建立协商信息披露制度,为提高协商效果提供了保障。
增加了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内容,规定从有关专业人员中聘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效解决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建立争议消停制度,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人社部门、地方总工会、企联(企协)等组织介入调解,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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