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燃气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保障燃气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后期处理机制等内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监督、交通、卫生、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区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日常专项工作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更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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