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新《环保法》、《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淄博市储煤场地扬尘治理,减少煤炭扬尘,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将全市储煤场地扬尘治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列入《淄博市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16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对按时达标的给予奖励;否则限期整改,逾期完不成的,取消资格。
二、未列入规划内的经营性储煤场地和无照经营的储煤场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自即日起开始清理取缔,8月31日前完成。张店区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淄生态发〔2015〕1号要求)。
三、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企业自备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必须按照《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要求,于2015年7月31日前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设固定或移动喷淋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等环保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对不达标的储煤场地,由所在区县于2015年8月31日前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张店区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淄生态发〔2015〕1号要求)。
特此通告。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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