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把住清洁煤炭质量关,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燃煤单位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用煤炭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燃用煤炭2015年底前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每批次必须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煤炭,必须进行技术处理,达到清洁燃煤标准,并重新进行质量检测达标后方可燃用。区县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和燃用单位进行一次煤质抽检,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二、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各区县将企业报送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煤炭局备查。
三、在本市经营、燃用煤炭不符合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煤质检测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的,按新《环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交通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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