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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门18项措施联合惩戒 让税收“黑名单”当事人寸步难行

来源:淄博日报 2015-05-06 03:5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王克鹏通讯员江润东陈茹玥报道

本报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近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年起施行,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部分经营行为和社会行为。

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以及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当事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惩戒措施。日前,山东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共同建立了税收“黑名单”制度,并联合20个省级相关部门实施惩戒。

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地市级税务机关开始对“黑名单”企业及其当事人实行重点监控、从严管理,及时向省税务机关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税务机关按季度将“黑名单”信息推送给省级相关部门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失信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被判为D级,并通过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截至目前,市国税局已将查处的2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分别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市国税局副局长闻其和表示,联合惩戒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纳税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违法成本巨大,能够有效警示和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市国税局将继续按季度公布和上报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社会各界可通过淄博国税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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