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三欲将其六间沿街房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由于张某资金紧张,在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全部房款分四次付清,每次10万元,首次房款在房屋交付时支付,以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至全部付清为止。付清全部房款后,李三将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两人签订了书面合同。随即,李三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张某,张某交付首期房款10万元。两个月后,张某又付款8万元。其余房款经李三多次催要,张某以无款为由拒付。约定房款交付期限过后,李三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问:李三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分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说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由于买受人是分期分批支付价款,出卖人也就承担不能取得价款的风险,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法律上往往赋予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合同解除条款。但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法律又对出卖人的解除合同权加以一定的限制,即只有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李三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双方合同可以解除。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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