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权限。(6月底前完成)
2、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建立的涉企检查事项目录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和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6月底前完成)
3、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的例行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或周计划。(6月10日前完成)
4、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涉企检查工作台账,并于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长期)
5、建立涉企联合检查制度机制。(6月底前完成)
6、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在每月1-20日“企业生产宁静日”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以及突发事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和省级以上部门交办的时限内的执法检查外,其他的例行涉企检查原则上一律暂停;每月20日后的涉企检查,必需报同级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按年度落实)
7、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外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6月底前完成)
8、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6月10日前完成)
9、加强对涉企检查和收费工作的监督,并严格追究责任。(8月份前进行监督检查)
10、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并制定规范涉企检查的工作方案。(6月底前完成)
(细则详细内容可登陆市法制办网站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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