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3月的一天傍晚,刘某从朋友家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返回家途中,当其沿公路右侧行驶至王某经营的机械加工厂路段时,遇王某饲养的大狗从厂里横穿公路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从公路的右边侧翻,致刘某受伤,经伤残鉴定构成伤残,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刘某诉称,当时他是骑摩托车回家,快到被告经营的机械加工厂门口时,他突然发现一条大狗从厂门里面冲了出来,来不及刹车的他跟狗迎头撞上,他当即倒地,而狗立马跑掉了。刘某认为,狗突然冲出致人损害,完全是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所致。
但是狗主人王某则辩称:这条大狗平时都是关在厂内的,但那天狗不知怎么跑到路上,是摩托车从后头撞上了狗。王某认为,狗虽跑到了路上,但并未撞到骑摩托车的人,反而是摩托车车速过快,撞到了狗,才使得刘某受伤的。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其饲养的大狗管理不善,致使大狗窜上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其饲养的大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预见性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原告酒后而且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严重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当遇被告饲养的狗窜上公路时,应急处理不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由被告王某承担原告刘某合理损失的3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提醒:饲养动物是个人的一种生活爱好,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尽职尽责看管好饲养的动物,以避免给他人和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533---6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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