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先生近几年通过商海拼搏,利用手头积攒的存款,购买了一套花园小区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前年,由于生意的需要,就用这套房屋抵押贷款五十万元。并且,李先生已经把该套房屋出租于他人。今年,李先生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但与买主几番商谈得知,买主对该套房屋尚有抵押未解除且已经出租。为此,李先生咨询:该套房屋能否转让?
律师分析:最近在接受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人问的类似的问题,多数人会认为,已经出租或抵押的房屋不可以进行转让。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属有争议以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进行房屋转让的,所转让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权属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
房屋出租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并非禁止转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设定抵押是设立他项权,并不禁止转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此套房屋。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部门和基层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底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主要业务范围:公司法务、房地产等民商事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代理,受聘担任单位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0533—6200611
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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