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周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赵某系文昌湖区某村的村支书,2014年12月15日,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文昌湖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魏某等人查处,在魏某依法履行职务时,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并辱骂、用拳、砖头殴打魏某,致其受伤。2014年12月19日,赵某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后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魏某之损伤为轻微伤。周村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综合考虑其有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宣判后,赵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张萍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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