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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来袭 你该享受的那些权利 □本报记者 杜清亮

来源:淄博日报 2015-07-16 03:28   https://www.yybnet.net/

7月13日、14日,入伏头两天,淄博市最高气温都超过40℃,开启了“烧烤模式”。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高温天气是指地级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除高温津贴外,相关文件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许多一线企业工人根本不知道高温津贴是什么,从未领取过,更不了解“高温工时规定”。

据了解,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山东省的高温津贴仍为2006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另外,高温津贴不得用饮料、绿豆汤、糖茶之类的物品代替。通知指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拨打举报电话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及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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