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磊
通讯员王成明报道
本报讯记者从近日出台的《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中获悉,淄博市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淄博和谐使者”,选拔每2年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淄博和谐使者”,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淄博和谐使者”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中选拔,要求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淄博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级津贴。“淄博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淄博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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