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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出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

来源:淄博日报 2015-12-16 02:40   https://www.yybnet.net/

□通讯员巨荣俊报道

本报讯近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活动中与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协商民主活动,立法协商的主体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立法协商的组织工作,与协商对象开展立法协商。

《办法》规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照“分段领跑,全程参与”的立法工作模式,法规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相互征求意见,主动协商,《办法》相关条款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建立地方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法规案起草、审议、修改以及在地方立法其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办法》还规定,法工委和市政协社会法制委是组织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对口联系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

《办法》明确要求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邀请一至三名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五至十名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办法》还规定,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在组织立法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立法活动时,应当听取相关领域市政协委员、专家的意见。《办法》规定,法规案付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中的立法协商,按照《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办法》从大协商的角度出发,结合淄博立法工作实际,对人大与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的广泛协商作出了规定。在充分发挥现有立法协商对象作用的同时,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纳入了立法协商的范围,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协商中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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