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主体及律师的共同任务,应当履行和符合以下程序。
制定主体合法。从《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会职权规定来看,公司制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主体是董事会。
履行民主制定程序。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未设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由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者依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制定。
内容合法、合理、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有权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公示、告知。未经公示、告知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者将会无所适从,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旧规章制度衔接。用人单位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制定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用人单位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台,依据自身发展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依法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证据保留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等民主制定程序,还是进行公示、告知程序,都务必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纪要、会议讨论情况、会议表决意见、职工代表签名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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