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承琳通讯员袁海生孙璐报道
本报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却不给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虽然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却迟迟不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一直以来,这些在用人单位时有发生,甚至让用人单位心存侥幸的行为,如今却行不通了。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全员执法通报会上获悉,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近期,市安监局对淄博市9家企业进行了处罚。今后,淄博市将持续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未给职工体检的,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全员执法行动中,淄博市已有9家企业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罚。其中,7家企业因未给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家企业因未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淄博市安监部门将持续加大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力度,对企业侵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绝不姑息。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务必要重视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加强职业病防治。当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健康遭受侵犯时,在向用人单位说“不”的同时,也可拨打电话1235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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