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每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基础分为100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加、减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开发企业持股、控股的独立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不重复计入。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种方式。实时评价是信用评价系统将每天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企业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年度评价是以每年3月15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将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提出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方案,将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给出加分或者减分,最终以年度为单位得出企业的信用等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予以惩戒。
办法指出,如果企业存在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开发企业原因造成群体上访,影响恶劣的等问题,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降为C级。
此外,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后台管理系统长期保存。此《暂行办法》有效期将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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