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慧海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上获悉,为促进淄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公积金使用情况,3月3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进行规范调整,此次调控政策“认房又认贷”,将有力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内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前政策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当月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调整后政策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关于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前政策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及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尚未结清购房商业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调整后政策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关于二套房利率。调整前政策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调整后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调整前政策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调整后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随着本次公积金存、贷款调整政策发布的还有一项政策,那就是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政策。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月31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到89.87%。此政策的推出,有利于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提取、贷款的资金需求。
贴息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能及时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差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受托银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待资金流动性能够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利率、还款金额、还款方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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