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3月的一天,35岁的刘汉在工作单位一家化工厂工作时,突然感到头疼难忍,随即被送往医院。虽然医生尽力抢救,仍然未能挽救刘汉年轻的生命,刘汉当天辞世。当日,化工厂即与刘汉家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化工厂支付刘汉家人因刘汉工亡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8万元,并于次日支付完毕。处理完后事,刘家一家人觉得,事情处理的草率,工亡待遇不合理。为此,咨询原先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能否提高赔偿数额?
律师分析: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会私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那么这种工伤赔偿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此类赔偿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定给付义务呢?
此类协议能否撤销,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赔偿协议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赔偿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那么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应认定有效。
但是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就本案而言,刘家与化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协议。理由为1、本案中,刘家与化工厂签订赔偿协议在刘汉工亡的当日,此时刘家尚不清楚刘汉的死亡是否构成因工死亡,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其应当享有的待遇,在此情况下,化工厂明显处于优势地位;2、赔偿协议中化工厂给付的赔偿待遇数额与刘家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差距过大,其内容显失公平。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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