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9时许,肖某驾驶轿车沿文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师门口东侧时,适遇15岁女孩刘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人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据了解,刘某在山艺中专部学习京剧,同时找了家教补习文化课。事发时,刘某就是去跟家教老师会合,两人隔着马路还挥手致意,没想到她在过马路时发生了意外。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抢救,当天就进行了开颅手术,随后被送到了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此后,刘某始终昏迷,没有自主呼吸。经过长达4个多月的救治,刘某有了自主呼吸,但呼吸十分微弱。
经查,肖某系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职工。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历下法院燕山法庭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肖某欲去仓库提货,系履行职务行为,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历下法院燕山法庭依法认定刘某承担20%的责任,肖某承担80%的责任;因此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除去此前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金额外,历下法院燕山法庭一审判决: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向刘某赔偿交通费1000元;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向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万余元,其中包含肖某已向刘某支付的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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