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淄博高新区刘某咨询,自己在某单位从事技术设计工作,2011年在入职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16年11月刘某辞职了。辞职后到现在,刘某一直没有在同行业工作,害怕用人单位找麻烦,但单位也没有补偿,刘某咨询怎么办?
律师解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刘某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主张相应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并遵守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主张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支付了保密费或者竞业限制补偿,不用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个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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