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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被撞 到底谁管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5-22 10:06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6年5月23日下午7点,下班开车回家的李先生在所居住小区内与同小区的张女士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胫骨开放性骨折。张女士拨打122报警,但交警称事故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不予现场采证,也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机动车辆碰撞直接造成的,要求对方车主李先生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等经济损失。而李先生则以保险公司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赔偿作为理由拒不赔偿。

律师分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和道路的定义,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通常属于小区内居民通行的地方,一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据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看小区内是否允许社会通行。如果允许,则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不属于,也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比照交通事故处理。本案中,该住宅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故保险公司依然要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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