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和道路的定义,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通常属于小区内居民通行的地方,一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据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该法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看小区内是否允许社会通行。如果允许,则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不属于,也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比照交通事故处理。本案中,该住宅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故保险公司依然要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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